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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) 发布:国家发改委、工信部、住建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商务部、广电总局八部委联合;2026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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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784655743 更新时间:2026年08月10日17:34:37 【打印此页】 【关闭】


《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)中华人民共...

发布:国家发改委、工信部、住建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商务部、广电总局八部委联合;2026‑07‑03 公布;2027‑01‑01 施行;共 5 章 37 条。 来源:国家发改委官网 https://www.ndrc.gov.cn/xxgk/zcfb/fzggwl/202607/t20260716_1406530_ext.html中华人民共...

一、核心要点

  1. 适用主体:招标人、投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、评标专家;覆盖信用信息归集、共享、公示、查询、公共信用评价及结果全流程应用中华人民共...。
  2. 信息查询强制义务:依法必须招标项目,必须通过 “信用中国” 核查招标投标公共信用信息,信用查询情况记入投标档案信用中国(...。
  3. 直接否决投标情形(第九条):评标委员会查到下列情形,应当否决投标,不得确定为中标人信用中国(...:
    • 串通投标、行贿谋取中标,取消投标资格处罚尚在有效期;
    •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,取消投标资格处罚尚在有效期;
    • 不履行中标合同,取消投标资格处罚尚在有效期;
    •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;
    •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否决投标信息。
  4. 禁止地方自建招投标信用评价:地方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,由国务院行业监督部门制定本行业统一信用评价规则,破除地方保护、信用碎片化问题。
  5. 信用评价负面清单:
    • 不得按地区、所有制、企业规模设置差异化得分;
    • 不得将业绩、市场占有率等非信用指标纳入信用评价;
    • 不得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唯一中标条件,不得设置不合理权重;
    • 不得借信用评价限制、排斥潜在投标人。
  6. 信用修复:满足修复条件,可在信用中国提交修复申请,修复后不再展示相关失信信息,处罚期未届满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信用中国(...。
  7. 法律责任:招标人、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查询、应用信用信息,可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;影响中标结果的,中标无效,应当重新招标评标信用中国(...。

二、篇章结构

  • 第一章 总则(第 1‑4 条):立法目的、适用范围、原则、部门职责分工
  • 第二章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(第 5‑15 条):信息归集共享、信用中国查询、否决投标、信用修复、异议处理
  • 第三章 公共信用评价管理(第 16‑26 条):统一评价规则、评价负面清单、异议申诉、招标人应用场景、禁止地方评价
  • 第四章 法律责任(第 27‑33 条):招标人、评标专家、行政监管部门违规罚则
  • 第五章 附则(第 34‑36 条):信用信息分类、与上位文件衔接、解释权信用中国

三、关键实操提示

  1. 自 2027‑01‑01 起,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文件,应当载明信用信息查询、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相关条款;
  2. 信用核查材料归入招投标档案,行政监督部门可据此开展监督检查;
  3. 信用评价可用于资格审查、评标参考、保证金差异化、履约支付,但不能作为唯一门槛;
  4. 银行、担保机构出具保函,可参考公共信用评价,实施保函费率差异化管理信用中国(...。

需要我把完整条文文本整理出来,或者做一份面向国企 / 政府业主单位的 44 号令落地实操要点吗?信心指数:10 分,全部来自国家发改委官方公开文件中华人民共...。